白目的三民和中農?

作者/黃金獵犬

蔣智賢、黃志祥和林旺億,日前分別和紅襪隊簽下職業運動合約,等待六月畢業後赴美加入紅襪小聯盟,展開他們的職棒生涯。

蔣智賢等三人可望美夢成真,但他們的學校、教練、同學、學弟,可能因此付出代價。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聯盟(即之前的「少棒聯盟」),5月24日召開第2次「紀律委員會」,決定把在今年高中棒球聯賽中奪得第2、第5名的三民高中、台中高農,依高中聯賽的競賽規則處份,1.取消在本屆聯賽中的名次。2.違規球隊的總教練禁賽一年。

學生聯盟已網開一面

25日上午在趕赴花蓮的路上,學生棒球聯盟書長李仁德在電話中告訴我:「懲罰已經比第1次開會的時候輕了,原本還要全隊禁賽一年的。」

按高中棒球聯賽的《競賽規則》懲處第2條:「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其在循環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除取消該隊所獲之成績(名次)外,並由學生棒球聯盟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第4條:「學校球隊參與棒球聯賽期間,嚴禁學生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與國內外職棒有關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人員簽約(含經紀約),從事商業或金錢 交易之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該校球隊相關人員除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外,並處該球隊(含隊職員)禁賽一年之處份。」

「這代表三民、中農今年高三的球員不能獲得保送甄試資格外,晚他們一屆的學弟明年也不能參加高中聯賽、不能保送甄試、不能打王貞治盃,無法取得國手資格, 也就是他們當兵的時候沒有辦法服替代役或補充役。」李仁德坦承,如果真的如此會殃及太多無辜,沒有必要因少數人違規而傷害其他人的前途,所以才會再召開第 2次紀律委員會,決定不再禁賽一年。

棒協秘書長林宗成(同時也是學生聯盟的紀律委員)告訴我:「這案子呈上體育司後,司長決定要總教練負起責任,所以加簽了總教練禁賽一年」。所有的紀律委員都認為,球員和職業球隊接觸、簽約,總教練不可能不知道。

選擇工作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這件憾事,我多少要負起一些責任。早在去年我和少數同業就已知,紅襪隊及其他美職球隊球探、部分棒球掮客(包括某些職業球團的高級行政人員或教練),已積 極和蔣智賢等人接觸,我的同事還以隱誨的筆法將紅襪隊動作積極一事刊在報端。為此引起紅襪方面和他的不快,其後江湖傳出流言,指稱我同事也是某美職球隊的 在台球探。

去年,同事曾打致電跟我抱怨,怒氣沖沖地說紅襪要簽下林旺億、蔣智賢。我本來就不打算過問這些江湖事,而且打從心底就不認為有什麼不妥,悠悠地回他:「選 擇工作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人家家長都沒有意見了,你在擔心什麼?」我認為能夠被國外職棒球隊看中,是球員本身有條件,「如果球員和監護人都覺得應該抓緊當 下,我不覺得其他人或學校有什麼立場干涉。」

後來紅襪在台球探也曾徵詢我的意見,我也是這樣說的。當然,他很認同我的看法。

學生棒球與金錢關係

打電話給李仁德、林宗成就是為了這樣的理念,「球員找工作有錯嗎?」我問李仁德:「為什麼不能和職棒簽約?」

他很耐心地回答:「為了公平,你想,如果其他球隊發現,有職棒球員和他們的高中球員一起比賽,會怎麼想,這不公平嘛。」

「可是他們也是高中球員啊,他們的年齡、學籍或球技,不會因為有沒有職業約而改變啊。」我還是不解,這跟公平有什麼關係。

「教育啊」

「你想想,如果有人拿了一大筆錢放在你面前,同學在旁邊看到了會怎麼想,我們是學生球隊,比賽的教育意義是很重要的。」

李仁德講得很含糊,不過我聽得懂。金錢交易行為違反了學生運動精神,這會使得心智未成熟的小朋友太功利、太早驕傲忘了自己是誰,而將運動競賽強調的團隊、合作、公平等精神拋諸腦後。

類似的事情不斷在台灣棒壇發生。

兩聯盟競爭時代的挖角風

1997年全國青棒選拔賽,黃龍義締造連續7打席全壘打,同時包辦打擊三冠王,沒有多久,就傳出他和中華中學的同學朱峻廷、豐偌暉與台灣大聯盟簽下加盟秘約,當時的少棒聯盟理事長廖敏雄為之震怒,對三人祭出永不錄用殺手鐧,因此三人服役時都和棒球絕緣。

同樣的案例還有林英傑、許竹見、陽森、陳志誠……,處於競爭關係的中華職棒聯盟雖未大幅針對青棒球員下手,但也四處散發營養金。還記得「特案選秀」這個名 辭嗎?就是為消耗這批在學時期和金錢發生關係的球員,這些人在2001年前後加盟中華職棒,號稱「新世代的力量」包括了彭政閔、王金勇、鄭昌明、陳揚凱 (原名陳榮造)……,最後一人是陽建福。

1999年世界盃青棒賽前夕,郭泓志在掮客張高達唆使下,自中華隊宿舍中不假離營,宣布加盟道奇隊,是另一個震撼的案例。

年齡、身分都不是問題

學生球員不該打美日職棒?

林華韋、葉志仙、龔榮堂和高英傑都不這麼認為,這些年林華韋把耿伯軒、鄭錡鴻送到藍鳥,增菘瑋是下一個目標。龔榮堂的國立體院棒球隊都快成了旅外球員交換 中心,他們利用交換學生的方式,送出去了陳偉殷、陳鏞基、胡金龍、姜建銘,同樣的模式在高英傑的北體最為顯著,220萬美元合約把王建民送到洋基,他們目 前全都是「學生」。

那是高中球員太年輕嗎?

從陳大豐、陳大順開始之後,到日本唸書打球,國中畢業就以「小留學生」方式嚐試未來登上日本職棒舞台是另一種間接和職棒球隊接觸的方式。主要管道有二,一 是台東新生國中,送出去了陽耀華、陽仲壽、陽聖凱、黃榮義、陳維義,其次是台中的中山國中,送出了林威助、石智明等多人,美和中學在黃文明擔任總教練時, 也把得意門生沈鈺傑、潘威倫等人送到位於九州的別府大學。最近在青少棒選拔賽投出149公里的西苑國中投手林羿豪,將是下一個小留學生。

顯然年齡、身分不是太大的問題。面對青棒球員去打美日職棒的問題,林宗成告訴我:「樂見其成」。

林宗成說,大學球員旅外已有一定的交換學生模式,他希望高中也能建立模式,「高中球員,只要拿到畢業證書以後就可以簽約,但要建立一個『斡旋期』。」

「譬如,每年4月1日以後職棒球探就可以接洽,和球員及監護人、學校談簽約問題,不過在此之前要到棒協辦理登記,由棒協發函給學生聯盟,學生聯盟再發文給相關學校,由學校安排時間。」林宗成說,他希望建立個制度來管理。

三民、中農自己白目

從「理」、「情」的角度上來看,蔣智賢、黃志祥、林旺億等三人簽下職業合約,沒有太大的過錯,家長、球隊和球探的誤失是「技術犯規」,青棒聯賽的競賽規則已明晃晃地白紙黑字了,紅襪隊的動作實在太大、太招搖。

林宗成說:「這是第一次發生的案例,所以不能不處理。」第一次?不是吧,我的理解應是另有原因,當然兩方絕對不會有任何人承認,所以不再反駁。

不過林宗成強調的「惡法亦法」觀念我絕對接受,也是我當初忽略的地方,既然有遊戲規則就該遵守,如果法條不合理可以再修,但「法律不溯既往」。至此,我無話可說,三民和中農的「池魚」們,就認了吧。

最令我不屑的,是職棒球團或所屬高級行政人員,以「為球員前途著想」為由,主動把自己的球員往國外送,林英傑之後還有個林恩宇,這是把支持誠泰的球迷當白癡嗎?還是誠泰的老闆是白癡?《中日職棒互不挖角協定》是個笑話嗎?

我贊成把優秀球員送出國,畢竟台灣棒球環境真的不佳,從長遠看,這是件好可事。但由職棒球團送出去,身份不宜吧!如同傳聞中部分棒球記者同業兼做球探工作,雖不干涉,但總覺得不宜,畢竟我們的工作角色特殊,應該要懂得利益迴避原則,以確保記者角色的超然。

紅襪隊到立院告狀!

「澳洲20年前也像台灣,不准學生與美國職棒接觸,後來改變成鼓勵的態度,現在澳洲在美國職棒和大學隊各有100多名球員,他們在非球季期間回到澳洲打 球,對提升澳洲棒球水準很有幫助,所以我們在雅典奧運奪得銀牌。」這是Jon Deeble 6月6日上午在立法院親民黨團公聽會中所說的一句話。

Jon Deeble是大聯盟紅襪隊亞洲球探部部長,也是2004年率領澳洲棒球代表隊在雅典奧運奪得銀牌的總教練。他此番在台灣停留已超過一周,昨晚向親民黨劉文雄等委員陳情後,今天早上就有這麼個名為「教育部體育司漠視球員權益?扼煞球員發展自由貽笑國際」的公聽會。

阿都仔跑到台灣國會為了台灣人陳情,夠嗆了吧!劉文雄說:「他告訴我,發生這件事對紅襪隊一點損傷也沒有,他大可以屁股拍拍一走了之,但這件事受傷的是台灣球員的權益,所以我們親民黨不能不管。」

這麼大的動作還是為了3名高中球員與紅襪隊簽約的事。

紅襪願幫受罰者打官司

「學生棒球聯盟」和「中華棒協」認定3名球員和兩校總教練違反不得在聯賽期間和國內外職棒簽約或從事商業行為、金錢交易的規定。決定依規定取消兩校在聯賽的名次,同時將總教練禁賽1年。此舉,將使兩隊應屆畢業球員喪失大學保送甄試資格。(詳見本文前段)

紅襪覺得他們並沒有違規,Deeble:「大聯盟有限制不可以簽16歲以下的球員,我們曾透過大聯盟向中華棒協探詢,有沒有相關的限制規定,獲得的答案是 沒有。」他強調,紅襪也遵照競賽規則「我們簽的3個球員2個是在聯賽前,1個是聯賽後。」Deeble等人已請教過在台灣執業的律師,律師告訴他們,紅襪 的行為並沒有違反競賽規則。

顯然,有必要的話,紅襪願意為了三民、中農的師生 和學生聯盟、棒協、體育司打官司。

什麼叫「比賽期間」?

Deeble:「我們在簽球員的過程中,沒有和教練接觸,學校也沒有參與,他們完全不了解。」他不解,一群無辜的人為什麼要為沒有做過的事受罰,「他們沒有罪。」但學生聯盟、棒協的認知並非如此。

棒協秘書長林宗成曾在電話中告訴我:「聯賽期間,是自報名的那一刻開始。」他請棒協國際組查過,紅襪的簽約行為確在此間無誤。他強調,這個規定的用意是在確保學生棒球的公平性,也就是說,基本上只要是學生,就不得與職棒球團有所接觸。

這是兩造對規則認知歧異所造成的嚴重誤差,從字面上來解讀,紅襪確實未在「比賽期間」簽下球員,但棒球、學生聯盟的用意在於學生根本不應該有職業身份。

對此,林宗成曾私下坦承:「這個規定的文字敘述不夠周延」。與會的教育部體育司專員王漢忠說:「這個規定是依據大部分參與比賽提出的要求制定的,職業球員 如果跟學生一起打聯賽,是對他們不公平。」他舉例:「以前台東就有個球隊,重要球員被挖到台南去,結果整隊解散。」(無巧不巧,三民高中因聯賽成績被取 消,教練禁賽,校長揚言要解散球隊)

球員簽約對比賽不公平?

強調公平?這個說法再度令我傻眼。難不成美職合約可以讓球員們在一夜之間變成「超級賽亞人」?不然簽約前後,他們都是蔣智賢、黃志祥和林旺億,都是三民和 中農的球員,沒有變得更強啊?如果要說不公平,只能說3個人有職業球隊要,有簽約金,其他人沒有,沒有的人只能怨自己身手不好或不夠努力啊。如果這也能成 為理由,我想,中華職棒除了La new以外的五隊球員應該有理由拒絕和陳金鋒比賽。

Debble:「球員只是簽了合約還沒赴美比賽、訓練,且簽約後是從小聯盟開始,不是一開始就是王建民,也不過是簽了一張紙,沒有比較好、天份資質還是一樣。」

負責Debble翻譯X先生舉IBAF世界青棒賽為例:「這個國際棒總辦的世界級比賽,有很多職業球員參與,像澳洲、荷蘭、巴拿馬…等隊,都有很多小聯盟的球員,也有很多是已簽約未報到的。」他曾擔任旅外球員的翻譯,對台灣棒球相當熱情。

Debble說:「澳洲20年前也像台灣,不准學生與美國職棒接觸,後來改變成鼓勵的態度,現在澳洲在美國職棒和大學隊各有100多名球員,他們在非球季期間回到澳洲打球,對提升澳洲棒球水準很有幫助,所以我們在雅典奧運奪得銀牌。」

同樣的,如果每年冬天陳偉殷、姜建銘、胡金龍、陳鏞基可以回國代表國立體院出賽,鄭錡鴻、耿伯軒可以重披台灣體院球衣,北體的王牌投手是王建民,你覺得台 灣的大學棒球水準會不會因此而提升?基於這樣的思考和保障任何人選擇工作的權利,我不認為和具有職棒身分的學生球員,不可以打學生比賽,也不認為未服兵役 的球員不可以打職棒。

至少目前台灣SBL籃球賽(及之前的中華職籃CBA)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

學生不該有職業身份?

這是學生聯盟和棒協現階段對青棒的堅持。我在本文的前段曾提出質疑。

Debble在公聽會也提出:「羅錦龍以治療肩傷赴美,結果一去就不回台灣了,棒協想處罰,科羅拉多洛磯山隊屁股拍拍就跑,一點都不在乎。」同樣的,如果紅襪只想簽了球員就閃,棒協也是莫法度。

同樣的例子屢見不鮮,郭泓志、曹錦輝、黃佳安等人都是在高中就學時期就和美職簽約,然後落跑。

棒協執行秘書黃敏在會中指出:「高中聯賽從78學年度(1989年)以來,有很多人被職棒挖角,曹錦輝、郭泓志簽約的過程都是有問題,郭泓志是不正常的簽 約、出境,才一直無法回國,還是利用特殊條款之前被徵召為經典賽國手,才回國服補充役解套。」體委會競技運動處科長藍坤田:「這些人都是拿學生簽證出國, 其實誰都知道,他們是不是出國念書,只是為了他們的前途著想,給他們方便。」

我認同林宗成保障球員就學權的堅持,但事實上從1999年郭泓志赴美開始,棒協和學生聯盟就此問題一直無法管束。

棒協的三點回應

公聽會後,我再度撥了電話給棒協秘書長林宗成,他就今天公聽會的回應有三點:

一、球員就學期間和職業球團簽約,即使目前無法制止,但站在教育立場,也應該確保他們先完成學業,不要因為類似因素產生任何副作用。

二、成為職棒球員之後,不可以參加業餘比賽,以維持業餘比賽的公平性。

三、棒協正與美國大聯盟聯繫溝通,將擬定一份協議書,請大聯盟限制其所屬球團,不要與高中在學球員簽約。

他希望能籍此事,建立一個符合國際潮流、公開化的規則,以棒協為管理窗口,讓國外球團在公開的管道下和心儀選手接觸。

如果成功,我樂見其成,至少拐騙球員的國際棒球販子可以稍稍管制一下。但在新的遊戲規則建立前,以不完整的競賽規則修理三民和中農,不但沒有發揮保護球員、教練的功能,相反地,是在摧殘他們。

「不教而殺謂之虐」在曹錦輝、郭泓志、羅錦龍、黃佳安等多個案例之後,棒協曾有很多機會、很長的時間去建立一個機制,但卻沒有做好 ,在相關機制、法規未全之前就對紅襪、三民和中農痛下殺手,很難不讓人懷疑動機。

教練該不該罰?

公聽會後,比賽名次取消的處份雖已撤回,應屆畢業的球員,可以取得保送甄試的資格,但教練是否該懲罰的問題還是懸而未決,學生聯盟、體育司都認為,相關規 定執行多年,兩隊總教練不可能不知,所以要罰。不知呢,有兩個層面。一是不知規則,這我和學生聯盟立場相同,不可能!第二是不知球員簽下職業合約,學生聯 盟不相信,但基於「無罪判定」原則,相關單位得拿出「教練知情」的證據,如果隨便說說就可以入人於罪,不如去辦第一家庭弊案,才可大快人心。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 TrackBack URL

發表迴響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post a comment.